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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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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40號王崇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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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圓111簡字第214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崇安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2140號王崇安妨害兵役案件,應受送達人王崇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股   別:圓股
書記官:曹尚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簡字第2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崇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崇安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本案經檢察官黃則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宋雲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 發布日期:111-09-26
  • 更新日期:111-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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