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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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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1449號顏光燦(即高春景之繼承人)之拍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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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子字第414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顏光燦(即高春景之繼承人)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144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與債務人顏俊雄(即高春景之繼承人)、顏光燦(即高春景之繼承人)、李建宏(即高春景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9-26
  • 更新日期:111-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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