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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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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9776號陳清祥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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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1年度北簡字第97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陳清祥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776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清祥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黃進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977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被   告 陳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肆佰伍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 發布日期:111-09-24
  • 更新日期:111-09-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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