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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9671號郭豐餆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1年度北簡字第96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豐餆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671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郭豐餆間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9671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
被 告 郭豐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捌萬玖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六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拾捌萬玖仟陸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790元
合 計 10,79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1-09-23
- 更新日期:111-09-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