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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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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98號林鴻崧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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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11年度訴字第27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鴻崧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79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鴻崧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79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陳建源
訴訟代理人 黃崑恩  
被   告 林鴻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柒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本金餘額
利                   息
違        約        金
1
61萬5,723元
期           間
年利率
期           間
年利率
自96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自96年12月12日起至97年6月11日止
1.2%
自97年6月12日起至97年9月11日止
2.4%
合計
61萬5,723元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一、利息按年利率12%固定計息。
二、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發布日期:111-09-23
  • 更新日期:111-09-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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