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薩摩亞商SALUTE HOLDING GROUP CORP.法定代理人CHENG CHAO-FA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薩摩亞商SALUTE HOLDING GROUP CORP.法定代理人CHENG CHAO-FA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薩摩亞商SALUTE HOLDING GROUP CORP.法定代理人CHENG CHAO-FA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香港商彩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瑋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王俐棋律師
被   告 薩摩亞商SALUTE HOLDING GROUP CORP.
法定代理人 CHENG CHAO-FA
被   告 陳恒全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楊雅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1-09-23
  • 更新日期:111-09-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