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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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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67號李皓宇(MOHAMMED YASAR ALI)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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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1年度婚字第6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皓宇(MOHAMMED YASAR ALI)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67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皓宇(MOHAMMED YASAR ALI)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婚字第67號
原   告 吳欣頻  住臺北市信義區逸仙路42巷19號5樓
訴訟代理人 徐明瑋律師
被   告 李皓宇(MOHAMMED YASAR ALI)
住臺中市大里區華城街57巷21號
居74, Hornbeam Road, Manchester M1
9 3EW. United Kingdom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1-09-23
  • 更新日期:111-09-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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