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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2343號林奇興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1年度北簡字第123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奇興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34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奇興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1-09-23
- 更新日期:111-09-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