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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5857號黃景宇之執行命令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景宇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585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景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黃聖筑
- 發布日期:111-09-23
- 更新日期:111-09-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