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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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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123號段津薪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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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110年度保險字第1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段津薪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保險字第123號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佳儒
股       別:辛股
 

  • 發布日期:111-09-22
  • 更新日期:111-09-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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