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緝字第41號胡培傑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玉111審訴緝字第4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胡培傑判決正本、上訴權利告知書各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訴緝字第41號胡培傑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胡培傑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上訴權利告知書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緝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培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4年度偵字第27667、26862號、85年度偵字第2489、9055、6077、12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 發布日期:111-09-22
- 更新日期:111-09-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