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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60號馬惠文之民事陳報終止委任狀繕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11年度訴字第30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馬惠文之原告林清梅訴訟代理人張繼文律師民事陳報終止委任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060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終止委任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馬惠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1-09-22
- 更新日期:111-09-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