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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828號吳楚涵(即吳介甫之繼承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1年度店簡字第82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楚涵(即吳介甫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82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楚涵(即吳介甫之繼承人)、吳欣恩(即吳介甫之繼承人)、王家嫻(即吳介甫之繼承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股 別:芳股
書記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8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吳楚涵(即吳介甫之繼承人)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吳欣恩(即吳介甫之繼承人)
王家嫻(即吳介甫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介甫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介甫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1-09-22
- 更新日期:111-09-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