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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15號林錦榮、陳淑珍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1年4月25日民事陳報狀、111年8月5日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恭111年度訴字第14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錦榮、被告陳淑珍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1年4月25日民事陳報狀、111年8月5日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41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1年4月25日民事陳報狀、111年8月5日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14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恭股
- 發布日期:111-09-22
- 更新日期:111-09-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