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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8261號張娜娜、游鈞顯、劉定國、范秀瓊、范海明之拍賣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獲字第482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娜娜、游鈞顯、劉定國、范秀瓊、范海明之台灣金融資產福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1日111北金職一字第24號拍賣通知1件。(拍賣時間:111年11月30日上午11時整,拍賣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826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范平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獲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9-22
- 更新日期:111-09-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