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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賴金富、賴文寬、賴文和、林韶芬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11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金富、賴文寬、賴文和、林韶芬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上午11時整之庭期取消,改於111年10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佳儒
股 別:辛股
- 發布日期:111-09-21
- 更新日期:111-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