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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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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3096號姜林金穎之未經言詞辯論原告撤回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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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1年度北小字第30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姜林金穎之未經言詞辯論撤回通知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09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姜林金穎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未經言詞辯論撤回通知1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1-09-21
  • 更新日期:111-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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