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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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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72號韓吉儀之再開辯論裁定、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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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事110年度婚字第17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韓吉儀之再開辯論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172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韓吉儀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 3 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事股
書記官  劉文松


 

  • 發布日期:111-09-21
  • 更新日期:111-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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