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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494號林國偉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1年度店簡字第4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國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494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國偉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49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陳鴻瑩
被 告 林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柒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柒佰零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1-09-20
- 更新日期:111-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