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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4565號魯玉鑫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迅110年度司票字第1456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魯玉鑫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司票字第14565號聲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魯玉鑫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4565號
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送達代收人 何宗展
相 對 人 魯玉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兩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1-09-20
- 更新日期:111-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