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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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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0015號葉佳榮(即「葉耿豪即葉信筌」之繼承人)之原告民事聲請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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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1年度北簡字第100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佳榮(即「葉耿豪即葉信筌」之繼承人)之原告民事聲請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後段。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簡字第10015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葉佳榮(即「葉耿豪即葉信筌」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原告民事聲請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1-09-20
  • 更新日期:111-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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