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9715號韓傳安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1年度北簡字第97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韓傳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71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韓傳安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971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巧恩
陳正欽
被 告 韓傳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1-09-20
- 更新日期:111-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