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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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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78號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祝嘉輝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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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10年度勞簡字第1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祝嘉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及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勞簡字第178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祝嘉輝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勞簡字第178號
原   告 PUPUN PUJIARTI(中文譯名:卜芙芬)
訴訟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附表:
編號
計息金額
利息之起訖期間及利率
1
7萬1936元
自111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2
2萬9571元
自110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 發布日期:111-09-20
  • 更新日期:111-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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