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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149號Romsen Lapidario Cabigao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簡111年度司票字第1214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Romsen Lapidario Cabigao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12149號聲請人艾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與相對人Romsen Lapidario Cabigao間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149號
聲 請 人 艾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儒哲
送達代收人 簡志恩
相 對 人 Romsen Lapidario Cabiga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柒拾貳元,其中之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丁愛國
- 發布日期:111-09-20
- 更新日期:111-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