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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9080號沈何淑芬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1年度北簡字第90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沈何淑芬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080號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沈何淑芬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9080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陳冠中
被 告 沈何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
合 計 3,860元
- 發布日期:111-09-20
- 更新日期:111-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