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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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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林水濫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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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水110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水濫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北簡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1-09-20
  • 更新日期:111-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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