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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號高銘仁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寧110金訴字第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高銘仁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金訴字第4號林鴻禧等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高銘仁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郝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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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金訴4-高銘仁1111101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1-09-20
- 更新日期:111-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