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20號李詠意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祥111年度婚字第12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詠意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20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詠意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股       別:祥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1-09-20
  • 更新日期:111-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