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8769號林怡君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09年度北簡字第87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怡君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09年度北簡字第8769號原告蔡慶勇與被告莊欣茂、林詹牽治、林安正、林姿吟、林怡君、林家慶、林文宗、林榮振、林銘志、林世勝、馮林秀玉、林建發、林柏廷、林群青、林松 *、林阿德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8769號
原 告 蔡慶勇
被 告 莊欣茂
林詹牽治
林安正
林姿吟
林怡君
林家慶
林文宗
林榮振
林銘志
林世勝
訴訟代理人 鄭秀鈴
被 告 馮林秀玉
林建發
林柏廷
訴訟代理人 吳青曄
被 告 林群青
訴訟代理人 林宏昌
詹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一、二所示之權利範圍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兩造按附表一、二所示之權利範圍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一:(略)
附表二:(略)
- 發布日期:111-09-20
- 更新日期:111-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