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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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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1592號劉得星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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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樂字第8159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得星(原名:李得星)(即劉邦村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1592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得星(原名:李得星)(即劉邦村之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樂股書記官
股       別:樂股

 

  • 發布日期:111-09-19
  • 更新日期:111-09-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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