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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17號胡健明之起訴狀繕本、民事庭通知、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1年度訴字第39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健明之起訴狀繕本、民事庭通知、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91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庭通知、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1-09-19
- 更新日期:111-09-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