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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001875號姚宇豪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果111簡字第187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姚宇豪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國內、國外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1875號姚宇豪妨害兵役案件,應受送達人姚宇豪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簡字第1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宇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122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姚宇豪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呂政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書珉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