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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4402號林志勲之應買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志勲之應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440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志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午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9-19
- 更新日期:111-09-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