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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58號王嘉威之民事暫時保護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合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5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嘉威之民事暫時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三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58號暫時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暫時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嘉威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之行為。
股 別:合股
書記官 蔡旻言
- 發布日期:111-09-19
- 更新日期:111-09-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