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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0號原告楊格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簡智字第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予原告楊格之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及第3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90號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因楊格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智股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1-09-19
- 更新日期:111-09-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