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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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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236號黃村福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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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1年度監宣字第23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村福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監宣字第236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村福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黃村能  住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106巷6弄1號
2樓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黃日鎮  住同上
關  係  人  黃村富    住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1570號
            黃村福    住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23巷9弄13
                        號2樓
            黃賽花    住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318號7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黃日鎮(男、民國16年5月29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01644276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黃村能(男、民國43年4月22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01574886號)、黃賽花(女、民國49年3月3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220210005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共同監護人,並依如附件所示之方式共同監護。
三、指定黃村富(男、民國40年8月19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01644301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日鎮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附件:
一、受監護人黃日鎮之居住、日常生活照顧方法、一般醫療事項、身分代理由監護人黃村能單獨執行,監護人黃賽花應協助之。監護人黃村能不得無故阻礙或拒絕黃賽花、黃村富及黃村福與受監護人黃日鎮會面。
二、受監護人黃日鎮之重大醫療事項(含住院、轉院、手術、侵入性治療或檢查、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等)須由監護人黃村能、黃賽花共同決定,並應立即通知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黃村富、關係人黃村福。
三、受監護人黃日鎮每月生活及照護、療治、聘僱看護所需費用於新臺幣(下同)四萬元之範圍內,由受監護人黃日鎮之財產支應,逾四萬元者,由受監護人黃日鎮負擔。
四、監護人黃村能應按月製作受監護人黃日鎮之收支明細,並備妥憑證(保存2年),如監護人黃賽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黃村富或關係人黃村福欲閱覽時,應於每月10日與監護人黃村能聯繫閱覽事宜。
 

  • 發布日期:111-09-19
  • 更新日期:111-09-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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