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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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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13號買國清之民事準備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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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買國清之民事準備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213號返還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準備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1-09-16
  • 更新日期:111-09-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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