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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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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號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謝諒獲、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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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1年度聲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謝諒獲、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聲字第3號回復原狀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謝諒獲、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號
抗 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 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住臺北郵政信箱84之453號
抗 告 人  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抗 告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鄭垚等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所為111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股       別:星股
 

  • 發布日期:111-09-16
  • 更新日期:111-09-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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