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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7701號林宜玲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1年度北簡字第77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宜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701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宜玲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770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周佳美
被 告 林宜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 發布日期:111-09-16
- 更新日期:111-09-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