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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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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7701號林宜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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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1年度北簡字第77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宜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701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宜玲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770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周佳美
被   告 林宜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 發布日期:111-09-16
  • 更新日期:111-09-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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