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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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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0609號楚傳萃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4日110北金職九字第62號是否同意應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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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0司執樂字第306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楚傳萃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4日110北金職九字第62號是否同意應買函一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060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楚傳萃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樂股書記官
股       別:樂股

 

  • 發布日期:111-09-16
  • 更新日期:111-09-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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