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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90號藍世豪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淨108年度簡上字第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藍世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簡上字第90號給付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藍世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9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靜芳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李松霖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李勝輝
李劉秋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湯世豪
翁義宏
王裕生
林茹萱
黃瓊儀
廖柏璋
林筱芸
藍元豪
藍世豪
藍立豪
游龍
徐鳳韓
徐慧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紅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所為106年度北簡字第10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兩造合組之合夥團體(即彌月房產後護理之家、彌月房三二產後護理之家)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駁回。
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上訴及駁回附帶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分別由上訴人、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肆仟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須經本院之許可。
提起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狀。並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 發布日期:111-09-16
- 更新日期:111-09-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