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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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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127號香港商巨獅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RONALD ARTHUR MOSS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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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1年度司聲字第112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香港商巨獅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RONALD  ARTHUR  MOSS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127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香港商巨獅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RONALD  ARTHUR  MOSS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裕
相 對 人 香港商巨獅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RONALD  ARTHUR  MOSS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存字第四九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股       別:宣股
 

  • 發布日期:111-09-16
  • 更新日期:111-09-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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