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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43號張慶城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1年度訴字第18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慶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84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慶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簡硯姝
股 別 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84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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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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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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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郁搖
被 告 張慶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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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 發布日期:111-09-15
- 更新日期:111-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