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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20號林智宏之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1年度訴字第20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智宏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02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智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郡蔓
被 告 星空連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杰
被 告 林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3、4、6「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 發布日期:111-09-15
- 更新日期:111-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