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20號林智宏之裁定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1年度訴字第20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智宏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02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智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郡蔓  
被      告  星空連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杰  
被      告  林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3、4、6「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 發布日期:111-09-15
  • 更新日期:111-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