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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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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8330號黃家宏(原名:黃正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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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1年度北簡字第83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家宏(原名:黃正昌)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8330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家宏(原名:黃正昌)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8330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黃子嫣
被      告  黃家宏(原名:黃正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87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5計算之利息,並自87年11月13日起至87年12月12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
合    計      5,400元
 

  • 發布日期:111-09-15
  • 更新日期:111-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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