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81號潘氏芳(PHAN THI PHUONG)之判決

字型大小:

主旨:公示送達潘氏芳(PHAN THI PHUONG)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81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潘氏芳(PHAN THI PHUONG)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 發布日期:111-09-15
  • 更新日期:111-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