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34號王翰敦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行111年度訴字第13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翰敦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33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翰敦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33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王翰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53,902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0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35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53,9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1-09-15
- 更新日期:111-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