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781號楊庭懿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1年度店簡字第7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庭懿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781號原告陳昱儒與被告吳立駿、楊庭懿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股 別:芳股
書記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781號
原 告 陳昱儒
訴訟代理人 廖珮汝
被 告 吳立駿
楊庭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吳立駿本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1-09-15
- 更新日期:111-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