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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9075號石雅瑄(原名:石玉姝)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1年度北簡字第90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石雅瑄(原名:石玉姝)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075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石雅瑄(原名:石玉姝)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907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吳銘山
訴訟代理人 吳文政
陳志忠
被 告 石雅瑄(原名:石玉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520元
合 計 4,520元
- 發布日期:111-09-15
- 更新日期:111-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