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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24號徐李芳、徐宏宇、徐安宇之函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瑞110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李芳、徐宏宇、徐安宇之111年9月1日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62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1年9月1日函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111年9月1日函一件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上午10時整,在坐落臺北市大安區大安段二小段358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安區瑞安街31巷6 號)進行履勘。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俐妙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1-09-14
- 更新日期:111-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